找工作应知法懂法 这些劳动争议值得借鉴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2-16 15:14
每个初入职场的年轻人,都希望自己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然而,职场不同于家庭和学校,无论是在求职阶段、工作期间抑或是离职后,都需要处处留心,谨慎行事。年轻劳动者因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提醒劳动者,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应知法懂法,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离职未办退工手续 重新找工作遇到麻烦
2013年,大学刚毕业的小朱通过互联网招聘找到了一份前台接待的工作,但是生性自由的她实在不喜欢“朝九晚五”的生活方式,工作半年之后便向单位提出了辞职。
辞职后的小朱没有去找新工作,而是自己开了一家精品店,但由于经营不善,她的精品店开了两年后难以为继,于是小朱只得关闭了店铺,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在去新单位工作后,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告知小朱,由于前一家单位没有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导致目前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招工手续,也无法为其缴纳社保金。
这时小朱才知道原来离职后,用人单位还需要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小朱来到之前单位的办公地点,却发现该地已经是其它公司的经营场所,向物业打听后才知道,之前的单位早已不再经营,老板也不知动向。小朱没有办法,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没有单位的准确地址,法院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向单位送达相应的诉讼文书,只能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通知,这一公告发布了将近三个月。
开庭时,单位还是没有出现。小朱向法庭提供了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从职介所和社保部门调取的用工记录,证明单位在自己离职后没有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单位在小朱离职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未为小朱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转出手续,实属不当,故判决单位在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为小朱办理退工及社保转出手续。
虽然最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小朱的诉请,但判决结果作出后,还是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单位送达,还需要将近三个月的时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小朱因为自己之前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而使得原本简单的退工手续经历了大半年时间才得以解决,不仅耗费了精力,也影响了自己在新单位办理招工手续和缴纳社保等手续。
【法官点评】解除合同并未终结 双方还有后合同义务
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并不表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的终结,双方还有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者需要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从近年来审理的情况来看,有一些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对此并不清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及时敦促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影响新单位的入职。建议劳动者及时让用人单位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以便日后再就业。
【案例2】轻信网上招聘信息 入职后随即遭遇欠薪
小王是一名软件工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他在某网站的招聘信息上看到一家软件公司正在招聘软件工程师,薪资待遇对于他这种无工作经验的毕业生而言,可谓十分优厚。于是小王便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并成功通过了其安排的面试。在等待正式入职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小王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去了解该公司的背景信息。
小王上班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小王曾几次向经理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经理每次都找理由推脱。而且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发现这家公司并不像其在招聘信息上宣传的那样规模大、业绩好,而且即使是当初入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公司也会拖拖拉拉,甚至出现一连好几个月不发工资的情况。后来小王在与同事交谈中才得知,这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好,经常拖欠员工工资,导致人员离职多,公司为了能招到新人,便会在招聘信息中开出较高的工资待遇来吸引求职者。
小王这才想起自己当时只顾着看薪酬待遇,却忽视了去了解公司的其他信息。小王意识到,继续留在这家公司并不是长久之计,便向公司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为了拖延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
【法官点评】 合同未签拖欠工资 员工要求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劳动报酬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38条及第46条的规定,在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虽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从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再到强制执行,小王花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这些若在当初应聘时多留个心眼,或许也就能避免了。在此,要提醒一下广大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在择业时要认清自身的情况,摆正心态,脚踏实地,切忌好高骛远。不要轻易被高薪酬的招聘条件所吸引,轻信招聘信息。
【案例3】上班迟到还打游戏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通过应聘进入一家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收入也还不错,让他没想到的是,工作仅仅5个月后,他便收到了一张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由于小李违反《员工手册》 的相关规定,单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李对此不服,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仲裁通过审理,没有支持小李的主张,小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小李在职期间,经常出现迟到的情况,最严重的一次迟到了一个多小时。而且小李还被部门领导发现,在上班期间多次在办公电脑上打游戏或看小说,经领导指出仍不改正,对此单位提供了考勤记录和小李自己书写的关于在上班时间打游戏的检讨书。因此,单位认为小李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 中关于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同意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
面对单位列举的违纪事实,小李在法庭上都一一承认,但辩解之所以迟到是因为上班路途远,自己偶尔睡过头了才会迟到。而对于上班时间打游戏,小李则认为,自己是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才会玩一下,并没有影响到正常工作,而且认为单位指出的违纪事实在小李看来都是小事,并没有单位所说的那么严重。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以行使解除权。小李作为单位员工,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其多次迟到且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支持小李的主张。
【法官点评】单位有自主管理权 要求恢复关系被驳回
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单位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予以遵守。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项。
很多年轻人与小李一样,由于刚刚步入社会,未能适应工作环境,没有很好地分清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关系,表现出工作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甚至在工作期间打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使得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从而引发用人单位的不满,并最终导致失去工作。在此提醒刚刚步入职场的年轻人,及时转换身份,适应职场环境; 应该从心理上做好从学生到职场新人的准备,认真对待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要成为单位日后行使解除权的对象。
【案例1】离职未办退工手续 重新找工作遇到麻烦
2013年,大学刚毕业的小朱通过互联网招聘找到了一份前台接待的工作,但是生性自由的她实在不喜欢“朝九晚五”的生活方式,工作半年之后便向单位提出了辞职。
辞职后的小朱没有去找新工作,而是自己开了一家精品店,但由于经营不善,她的精品店开了两年后难以为继,于是小朱只得关闭了店铺,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在去新单位工作后,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告知小朱,由于前一家单位没有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导致目前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招工手续,也无法为其缴纳社保金。
这时小朱才知道原来离职后,用人单位还需要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小朱来到之前单位的办公地点,却发现该地已经是其它公司的经营场所,向物业打听后才知道,之前的单位早已不再经营,老板也不知动向。小朱没有办法,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没有单位的准确地址,法院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向单位送达相应的诉讼文书,只能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通知,这一公告发布了将近三个月。
开庭时,单位还是没有出现。小朱向法庭提供了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从职介所和社保部门调取的用工记录,证明单位在自己离职后没有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单位在小朱离职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未为小朱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转出手续,实属不当,故判决单位在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为小朱办理退工及社保转出手续。
虽然最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小朱的诉请,但判决结果作出后,还是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单位送达,还需要将近三个月的时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小朱因为自己之前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而使得原本简单的退工手续经历了大半年时间才得以解决,不仅耗费了精力,也影响了自己在新单位办理招工手续和缴纳社保等手续。
【法官点评】解除合同并未终结 双方还有后合同义务
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并不表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的终结,双方还有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者需要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从近年来审理的情况来看,有一些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对此并不清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及时敦促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影响新单位的入职。建议劳动者及时让用人单位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以便日后再就业。
【案例2】轻信网上招聘信息 入职后随即遭遇欠薪
小王是一名软件工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他在某网站的招聘信息上看到一家软件公司正在招聘软件工程师,薪资待遇对于他这种无工作经验的毕业生而言,可谓十分优厚。于是小王便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并成功通过了其安排的面试。在等待正式入职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小王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去了解该公司的背景信息。
小王上班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小王曾几次向经理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经理每次都找理由推脱。而且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发现这家公司并不像其在招聘信息上宣传的那样规模大、业绩好,而且即使是当初入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公司也会拖拖拉拉,甚至出现一连好几个月不发工资的情况。后来小王在与同事交谈中才得知,这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好,经常拖欠员工工资,导致人员离职多,公司为了能招到新人,便会在招聘信息中开出较高的工资待遇来吸引求职者。
小王这才想起自己当时只顾着看薪酬待遇,却忽视了去了解公司的其他信息。小王意识到,继续留在这家公司并不是长久之计,便向公司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为了拖延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
【法官点评】 合同未签拖欠工资 员工要求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劳动报酬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38条及第46条的规定,在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虽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从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再到强制执行,小王花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这些若在当初应聘时多留个心眼,或许也就能避免了。在此,要提醒一下广大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在择业时要认清自身的情况,摆正心态,脚踏实地,切忌好高骛远。不要轻易被高薪酬的招聘条件所吸引,轻信招聘信息。
【案例3】上班迟到还打游戏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通过应聘进入一家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收入也还不错,让他没想到的是,工作仅仅5个月后,他便收到了一张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由于小李违反《员工手册》 的相关规定,单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李对此不服,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仲裁通过审理,没有支持小李的主张,小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小李在职期间,经常出现迟到的情况,最严重的一次迟到了一个多小时。而且小李还被部门领导发现,在上班期间多次在办公电脑上打游戏或看小说,经领导指出仍不改正,对此单位提供了考勤记录和小李自己书写的关于在上班时间打游戏的检讨书。因此,单位认为小李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 中关于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同意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
面对单位列举的违纪事实,小李在法庭上都一一承认,但辩解之所以迟到是因为上班路途远,自己偶尔睡过头了才会迟到。而对于上班时间打游戏,小李则认为,自己是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才会玩一下,并没有影响到正常工作,而且认为单位指出的违纪事实在小李看来都是小事,并没有单位所说的那么严重。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以行使解除权。小李作为单位员工,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其多次迟到且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支持小李的主张。
【法官点评】单位有自主管理权 要求恢复关系被驳回
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单位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予以遵守。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项。
很多年轻人与小李一样,由于刚刚步入社会,未能适应工作环境,没有很好地分清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关系,表现出工作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甚至在工作期间打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使得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从而引发用人单位的不满,并最终导致失去工作。在此提醒刚刚步入职场的年轻人,及时转换身份,适应职场环境; 应该从心理上做好从学生到职场新人的准备,认真对待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要成为单位日后行使解除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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