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上海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相关规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4-02 16:53
不知不觉,3月已悄然而去,步入4月,我们将迎来清明假期,4月3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一),清明假期连休3天!其实,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远不止有清明节这样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还有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等各类假期。

今天,易瑞人才大家学习了解清楚,这些假期该怎么休?

一、法定假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元旦:1月1日~1月3日无调休共3天

春节:2月11日~2月17日共7天   2月7日(周日)、2月20日(周六)上班

清明节:4月3日~4月5日无调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5月5日共5天   4月25日(周日)、5月8日(周六)上班

端午节:6月12日~6月14日无调休共3天

中秋节:9月19日~9月21日共3天   9月18日(周六)

国庆节:10月1日~10月7日共7天   9月26日(周日)、10月9日(周六)上班

二、年休假:

上海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七天, 共十天

四、产假、哺乳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加上生育假30天,128,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海职工产假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六、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況,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的情给予1-3天的丧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丧假。


首页| 求职|招聘|案例|下载|优势|问题|支付|关于|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