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了offer又反悔,怎么办?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6-18 14:21
录用通知,或称offer,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为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应聘者为了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即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这份要约公司已经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须承担因此给应聘者带来的损失。
真实案例:
小甲原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2013年12月小甲通过应聘收到A公司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offer,告知她已被录用,offer中写明了报到日期、职位、薪酬等信息。收到offer后小甲回复同意被录用并确认将按预定时间到岗。随后,小甲便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办理完了原公司的离职手续。
然而万万没想到,就在小甲准备去A公司报到的前三天,她竟接到A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气愤不已的小甲按通知书的报到日期到A公司,要求对方按offer办理录用手续,但遭到拒绝。
之后,小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自己的工资损失、社保费和年终奖损失共计约3万元。仲裁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小甲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向小甲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A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经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撤销offer的行为无效。关于赔偿损失,小甲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中工资损失因A公司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会保险费与年终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为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应聘者为了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即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这份要约公司已经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须承担因此给应聘者带来的损失。
真实案例:
小甲原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2013年12月小甲通过应聘收到A公司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offer,告知她已被录用,offer中写明了报到日期、职位、薪酬等信息。收到offer后小甲回复同意被录用并确认将按预定时间到岗。随后,小甲便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办理完了原公司的离职手续。
然而万万没想到,就在小甲准备去A公司报到的前三天,她竟接到A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气愤不已的小甲按通知书的报到日期到A公司,要求对方按offer办理录用手续,但遭到拒绝。
之后,小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自己的工资损失、社保费和年终奖损失共计约3万元。仲裁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小甲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向小甲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A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经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撤销offer的行为无效。关于赔偿损失,小甲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中工资损失因A公司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会保险费与年终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怎么挽救越跳越差的你?
下一篇:千万不要在公司里找家庭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