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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遇到这些坑怎么办?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16:31
每年都会有无数求职者站在十字路口,为自己的人生做出至关重要的选择。尤其是应届生,社会经验不足,如果入职一家单位,遇到这些坑怎么办?

1.不签劳动合同。

入职要签劳动合同,是常识,但是现在还有很多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尤其是一些小城市或者一些创业型公司。可是,很多求职者明知道不签劳动合同会使自己的权益无法获得保护,却还是不以为然,甚至有些人受到公司的不合理对待后还是委屈求全,不懂得维护自己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合同与Offer不符。

现在很多公司为了“牵制”优秀的候选人,都愿意在候选人入职前先签署《录用通知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Offer)。

《录用通知书》受《民法》保护,适用于《合同法》。大家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合同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

《录用通知书》其实并不是公司发出后立即生效,它只是公司发出的与候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只有在候选人签署承诺后,《录用通知书》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需要区分情况来解决,不能一概而论。

1.《录用通知书》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

《录用通知书》是员工未入职时签署承诺的要约,而《劳动合同》是员工正式入职30日内签署的。所以,按照期限一定是《劳动合同》签署在后。因此,这种情况可以认为公司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的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通知书》。

2.《录用通知书》中有但《劳动合同》中没有的内容

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有些公司着急候选人入职就胡乱承诺,结果候选人入职就变脸。但是这种情况也要区分解决。

◆《录用通知书》继续有效的,那么通知书的条款内容就要继续履行

◆《录用通知书》失效的,就只能以《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为准

怎么判定《录用通知书》是否还有效呢?

如果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并未明确约定有效期,那通知书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

如果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在《录用通知书》中有但《劳动合同》中没有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里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多人认为,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过场,那么大一个公司怎么会说话不算坑员工呢?其实还真有这样的公司。一些公司的劳动合同里写了很多不利于求职者的条款,而求职者也不仔细看合同就直接签字,当出现纠纷的时候自己只能眼睁睁吃亏了。易瑞人才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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